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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22-11-26

       为了规范全市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确保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土地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也包括由个人(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并自行经营的市、乡(镇)、村辖区内的农用地。

       二、农村土地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建立承包关系、有偿使用、常态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合理开发,改善民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管理、流转规范有序的原则;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开展农村土地清查核实

       各乡(镇)、村要依据农村土地确权测量数据,结合本地农村土地实际情况及现有土地台账,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要逐村、逐地块进行清理、测量、排查和确认登记。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仍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待权属明晰后再确认登记。农村土地清查核实要结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一)核实面积。农村土地面积核实要随着土地经营主体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在农村土地确权测量的基础上,结合土地承包、流转的审批及备案,个人(单位)自报地块、面积,比照测量成果落实到地块的方法进行。所涉及的个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土地的实地踏查和认定工作,确保无遗漏和无虚报瞒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个年度的3月末之前应将核实结果上报,乡(镇)予以审核后,将核实汇总结果及时报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签字确认。对于农村土地面积、位置、四至、使用现状等基本情况,须由经营该地块的个人(单位)签字确认。

    (三)张榜公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需将农村土地核实情况及时向成员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营者姓名、位置、面积、用途和地块草图等,接受群众监督,对有错误或误差的要重新调查核实并及时修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图片、资料等要及时存档。

    (四)建立台账。清查结果经该地块的经营者签字确认和张榜公示后,及时做好登记、造册和建立台账工作,台账要准确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两套,乡(镇)和村集体分别存档。乡(镇)要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汇总,分别报市农经总站和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市、乡(镇)、村分别存档。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承包程序。一是分别召开村支部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成员代表)会,研究制定土地承包方案;二是将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土地承包方案,上报乡(镇)审核;三是将乡(镇)审核同意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方案,分别上报市农经总站和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四是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五是缴纳承包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六是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示交易结果。

    (二)签订承包合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照“谁开垦(或经营)谁承包,同等条件开垦者(或经营者)优先,一年一发包”的原则,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已明确林地、草地、水面地类且属于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应按有关政策法规,确定承包期;原经营者不签订承包合同或放弃承包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重新发包,与新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费收取与管理

       通过其他方式(家庭承包以外的)取得的农村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年度一次性收取,时间为每年3月末前。

    (二)承包费标准。承包费实行动态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乡镇市场流转价格,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

    (三)土地承包费用管理。承包费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入账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可用于村屯建设、经济发展投入、化解债务和兴办公益事业等。要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不得私设账外账,坐收坐支。

       在农村土地发包过程中,要杜绝恶意压低承包费价格,损害村集体利益问题的发生。对拒不签订承包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承包费无偿占有土地资源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另行发包。对不主动申报,由乡、村在核查中新增的土地,参照机动地管理。

       六、规范农村土地市场建设

    (一)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应当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信息共享,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市场体系。

    (二)农村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要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事先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转让申请。农村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三)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

    (四)市、乡(镇)、村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情况,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五)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中介服务,否则不得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介服务。

    (六)乡(镇)、村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对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合同管理不规范、销毁资料、哄抬流转价格和挑起事端等干扰工作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九)依法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各环节程序,维持农业良好生产秩序,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工作程序和政策规定,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借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之机,违规收取好处费、中介费和管理费等费用的,给集体、农户和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工作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村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反映的各种问题,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不拖拉,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八、附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五大连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