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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审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11-26

各市(地)农业农村局: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清理行动成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债务可控、分配透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时间和主体

(一)审计范围。各市(地)组织所辖部分县(市、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地)所辖县(市、区)数量,确定承担审计任务的县(市、区)数量(附件1),具体县(市、区)由各市(地)自行明确。每个县(市、区)要确定不少于两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审计对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审计对象要有一个贫困村。

(二)审计时间。

1.审计工作时间。2022年11月15日启动,12月25日前结束。

2.被审计会计期间。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必要时可追溯其他年度。

(三)审计主体。此次审计以县级农业农村局名义,由当地农经服务机构开展,审计结果以县级农业农村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实施行政处罚或开展线索移送。

二、审计事项

(一)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为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债务风险防控等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及较大数额资金使用是否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全面、真实、定期公开,是否执行限额审批制度;新增资源收费标准是否经民主程序议定、对确权到集体并已入账的扶贫项目资产是否制定监管制度等。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包括:人员薪酬和管理费、经营收支和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方面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退出“三资”委托代理,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是否齐全,检查验收程序是否齐全,是否按合同履约等。

(三)会计期间经济活动情况。

1.日常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经营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责的;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凭证、账簿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坐收坐支、设账外账的;是否存在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新增资源收费是否应收尽收等情况。

2.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集体资产是否落实管护责任;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是否履行民主和审批程序;对需要评估的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和价值重估;资产租赁和资源发包过程中是否存在低价租赁和发包、收入不入帐、偏亲向友、以权谋私等情况。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是否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是否存在对交易项目进行分标、围标和串标,从中谋取私利等情况。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之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盲目上项目搞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负担等情况。

4.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滞留、

挪用、截留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金或者款物的;是否存在对违规使用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

(四)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已入账的扶贫项目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权属是否清晰、计价是否准确,实际已接收的扶贫项目资产是否全部入账。要特别关注跨乡(镇)跨村(集体)实施的项 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是否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入账的扶贫项目资产计价是否存在未经评估入账,以及其他出现的账账、账证、账实不符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有效的审计监督,能够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农村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更好的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将此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强力推动,确保审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和乡(镇)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审计资源,县级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抽调乡(镇)人员予以充实或开展互审,必要时,市级审计力量也可直接介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审计方法,实现履职能力和任务需要相适应。

(三)落实处理机制。各地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侵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司法机关等部门,推动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前,将确定的被审计对象名单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附件 2)。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将本地工作总结及 1—2 个典型案例进行报送。

联 系 人:黄秋实 韩宝珠

联系电话:0451-82621036

电子邮箱:snwjgc@163.com

附件:1.各市(地)承担审计任务县(市、区)数量分配表

2.被审计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