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试行)》的通知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经济合作质量和水平,鼓励中外客商来五大连池市投资兴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黑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为加快构建“2+2”现代产业体系,我市重点鼓励支持发展康养文旅、矿泉食品、绿色能源、商贸物流等重点领域的投资。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五大连池市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五大连池市、不改变在五大连池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若被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市政府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对单位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的,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支付各项补偿的部分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的50%,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的新引进产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支付各项补偿的部分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一年内没有实质性利用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两年没有实质性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含盘活本地停产两年以上产业项目,下同),自企业对地方财政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前24个月的100%、后12个月的50%,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自企业对地方经济作出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前36个月的100%、后24个月的50%,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新上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照其物流成本(以企业提供物流票据为准)的10%进行补贴,年度补贴额度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参照《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五市发〔2021〕6号)执行。
第十条 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可有3名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前三年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可有5名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前三年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以上的企业,可有10名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前三年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除社保、环保领域外),属国家、省、黑河市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全部免收。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外经贸企业,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融资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除享受上级相应奖励外,给予20万元奖励。本《政策》未全面列举的各类国家和省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依据企业主张,确系合法合规的,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对于重大项目,推行投资项目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包保制,成立由市处级领导牵头的项目服务专班,从前期手续办理到开工建设,从建成投产到做大做强,提供全过程,无缝隙服务。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等投资强度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研究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个人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项目(不含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引资人(不含公职人员,下同)予以奖励,作为招商引资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3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1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在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后,第一年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第一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第二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三)引资人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或重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项目。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享受本政策中企业扶持政策,不享受个人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本政策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政策予以评估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