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定稿)
为进一步增强市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鼓励市域外企业在五大连池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引导企业将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逐步转移至我市,培植财源,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导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商贸流通、销售总部、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金融保险等行业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
申请总部经济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的;
(二)在我市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三)承诺在五大连池市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
(四)现有企业来源于市域外的税收新增额达到上述标准,且符合第(二)项要求的。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入驻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入驻申请。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本地纳税凭证、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认定。总部经济企业需经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结合五大连池市实际共同审核认定,把好行业准入标准。审核通过后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总部经济企业认定通知书。
第三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政策。
(一)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自纳税达到相应标准的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设立支持企业总部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予以扶持。
(二)对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三)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提供相应缴税凭证,申请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的奖励与其他奖励重复的,不得重复计奖。
第四条 突出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同时,在入户、子女入学、劳模和先进评选等方面,为企业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给予奖励。
第五条 营造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成立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中心,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设立总部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奖励。
(三)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支服务队伍、一套服务措施,一抓到底见成效”的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企业服务,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开通入驻企业绿色通道,对入驻企业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由行政服务中心指派专人全程指导,协助办理各项注册登记事项。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经核实不具备总部经济企业性质的,由市总经办制定退出机制,强制退出。未达到纳税准入门槛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补贴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全额追回所得各项奖励。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书面承诺自在五大连池市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市,否则必须退回所得各项奖励。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内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